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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安徽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务部、学生工作处、教务部、研究生院、校团委、学术委员会、宣城校区管委会、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职能部门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二)申诉事由或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或者处分过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提供的书面答复、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相关人员及领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如下:

    (一)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二)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人所在学院的领导以及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职能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仅当其他委员所投赞同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有权投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  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某日内”、“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05〕1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校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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